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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CIF与CFR合同。这类合同在履行时往往要经过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索赔等诸多环节,其中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为最主要环节,最为重要。
    (一)备货
    备货指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交货任务。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我国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在备货完毕后应及时向商检局提出检验申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发给检验证书,不得出口。向商检局提出报验申请要及时,应给商检机构足够的检验时间。
    (三)催证、审证、改证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出口企业只有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才能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1.催证
    催证即催开信用证。虽然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之一,但买方往往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拖延开证,这可能会使出口方错过船期,不能按时履约。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应催请买方尽快开证,并在对方仍不开证时声明保留索赔权,或拒绝交货。如果对方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开来信用证,催证工作可省略。
    2.审证
    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必须对照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
    3.改证
    在审证时,如果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应立即要求对方向原开证行申请改证,并坚持在收到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出运后而修改通知未到的情况,并可能致使我方工作被动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四)租船、订舱和装运
    在CIF与CFR出口合同下,租船或订舱由出口方负责。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公司)代办托运,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租船手续,数量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洽订班轮舱位。
    (五)报关
    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装船出口。货物的出口通关手续包括报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等五道程序。
    (六)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由于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较大,为简化手续,一般不填写保险单,而是利用出口货物明细表或货物出运分析单代替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七)制单结汇
制单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按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在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八)索赔与理赔
在出口合同履约过程中,若进口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不支付货款、不接受货物,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则出口企业应据理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大多数情况下,往往由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期限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国外进口商索赔。在处理对方的索赔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对方合理的赔偿,既不能推卸责任,也不能损害自身应得的利益。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采用海运方式运输货物。以下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FOB合同为例,说明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开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我国进口企业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副本,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银行在对进口企业进口所需外汇进行核查后,还可能要求进口企业交付全额或一定比例的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然后才按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对外开出信用证。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信用证开出以后,进口方就要及时催促对方备货,准备装运,特别是对量、金额较大的重要商品,最好委托出口地的代理督促卖方按合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保证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下,租船订舱由进口方负责。通常情况下,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派船到指定港口接货。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要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三)投保
    目前我进口货物保险由各进出口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按此合同规定,所有按FOB和CFR条件进口的货物,进口公司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只要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中国人民险公司从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起自动对货物承担保险责任。在没有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应该逐笔投保,即进口方应在出口方装运前或发出装货通知书到达进口方后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四)审单付汇
    国外卖方交单议付后,议付行将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寄交我国开证行,开证行应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份数及内容,为慎重起见,一般还应将单据交进口公司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进口公司即通知开证行对外付汇。开证行对外付汇的同时,也通知我进口公司按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向开证行买汇赎单。如属代理进口,进口公司将凭银行的付汇通知书与委托订货单位结算。
    如果银行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立即向国外议付行提出异议,并根据具体情况而采取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国外议付行改单后付款、国外银行出具书面担保后付款等不同的处理办法。
    (五)报关提货
    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企业要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或重量单、保险单及其他必要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在海关对货物及各种单据查验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在此之后,海关将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
    (六)检验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缺报告”交由船方签字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证明,以作日后向船方索赔的依据。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作出处理。如果经商品检验和卸货核对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须向卖方发出“拒受通知”,同时提出索赔;如果检验和核对无误,则应及时发出“接受通知”。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经商检机构的检验就不得销售和使用;同时若商检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内进行,买方即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因此,凡属于法定检验或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或检验后付款、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较短、或卸离海轮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的商品,均应在卸货港检验,其他进口商品则可以在用货部门所在地,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七)进口索赔
    进口商如发现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和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使货物残损、数量短少、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应认真检验,分清原因,认定索赔对象。
    1、向卖方索赔。如果出现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原装数量不足、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使货物受损等情况,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向卖方索赔。
    2、向承运人索赔。凡属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损,应根据租船合同或提单背面条款向船方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之内的,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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