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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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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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的概念和内容 商品检验是对商品的品质、重量、包装、残损以及货物装运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对某些商品,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要求进行的卫生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检验工作是确定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要求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检验时间与地点 即在何时何地检验的结果作为交货的依据,检验时间与地点与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有关,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如下几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工厂检验。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适用于工厂交货的贸易术语。 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目前,我国对外签定的买卖合同,大量使用的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由卖方凭商检证书连同其他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约定的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 2.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下述几类: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称检验公司、公证人、公证行或鉴定公司。如英国的劳埃氏公证行、瑞士的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 (3)生产、制造厂商或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等。 3.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是指确定所检验项目的指标是否符合所参照的标准。买卖合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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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的定义 索赔就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对而言,违约方受理索赔要求,即称为理赔。 (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二是罚金条款。在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大多只订前一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的合同中,除订前一条款外,要再另订罚金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依据。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又分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方面。法律依据是指买卖合同及有关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惯例;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 (2)索赔期限。指索赔方向违约方索赔的有效期限,逾期索赔无效。 (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又被称为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等情况。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补偿对方的的损失。违约金额的大小根据违约的长短而定,并规定出最高限额。
三、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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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故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即自然不可抗力事故。如由于水灾、火灾、暴风、大雪、暴雨、大旱、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违约。另一种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即社会不可抗力事故。如由于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原因引起的违约。 2.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概括式、例举式、综合式);不可抗力事故后果的约定(解除合同,或是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期限以及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机构的规定。
四、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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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的含义 仲裁或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对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2.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1)仲裁以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诉讼具有强制性 (2)仲裁的手续较为简单,而诉讼的手续比较复杂 (3)仲裁比诉讼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时间较短,费用较少,也较少影响到双方之间的关系; (4)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作用相同。 (1) “仲裁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在合同内。 (2)“提交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表明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作为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4.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仲裁地点 一般来说,在哪国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规则或程序法。所以应力争在本国仲裁,实在不行再选择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或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它又包括国际性和区域的仲裁机构以及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仲裁机构,另一种则是临时性仲裁机构,它是为解决特定的争执而组成的仲裁庭,当争议处理完毕后,仲裁庭即告解散。 仲裁机构的选择往往与仲裁地点相联系,因为既已选择了某国作为仲裁地点,事实上也只好选择仲裁地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在合同磋商时,如双方同意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点,则应选择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注意将我仲裁机构的全称写明。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它是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如规定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进行审理等。在仲裁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采用哪一个国家和哪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4)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效力主要是指裁决是否为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等。 (5)仲裁费用的负担 在仲裁条款中,买卖双方对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一般还作出约定。通常的规定是,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是,也有的规定是各自负担一半或规定按仲裁裁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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