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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深冷技术网 → 行业书库 → 在线书籍 →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2007》


7、建筑和结构

 

7.0.1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7.0.2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和设备检修时的起吊高度以及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0m

    灌瓶间、汇流排间等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7.0.3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氧气站、供氧站各房间的耐火等级见附录A。

7.0.4当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7.0.5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7.0.6氧气压缩机间与氧气灌瓶间,以及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0.7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7.0.8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7.0.9灌瓶间的罐充台宜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7.0.10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7.0.11低温法空分设备的冷箱基础,应采取防冻措施,宜采用珠光砂混凝土、通风孔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的材料、构造。

大型平底园柱形液态气体贮槽采用珠光砂绝热时,应采用高架式基础,其基础顶部以泡沫玻璃隔热,厚度约1000mm

7.0.12氧气站内的氢气瓶间应设置在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专用房间内,它与相邻的房间应采用不低于2.0h耐火极限的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体分隔,氢气瓶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7、建筑与结构

 

7.0.2由于氧气站、供氧站内,广泛采用螺杆式、活塞式和离心式压缩机用于原料空气或氧气、氮气等产品气压缩,在确定氧气站、供氧站主厂房等建筑物的屋架下弦高度时,应根据各种压缩机或设置在车间内的纯化器等设备的高度和设备检修时的起吊要求确定,为此作了本条条文的修改,并将“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取消。

7.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其规定内容与原规范基本相同,但明确规定了氧气站、供氧站各房间的耐火等级列于附录A中。

7.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其条文内容与原规范基本相同。

7.0.5、7.0.6均为强制性条文,其条文内容与原规范基本相同,对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7.2.3条的规定:“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将隔墙的耐火极限规定为2.0h,隔墙上的门规定为乙级防火门;并在7.0.5条增加了对氧气调压阀间和7.0.6条增加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的规定。

7.0.7本条条文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车间的门窗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的规定。这是考虑氧气的助燃性质,为防止和减少燃烧着火的几率,规定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制作门窗。

7.0.8至7.0.10与原规范相应条文内容相同。

7.0.11根据氧气站、供氧站中低温法空分装置、冷箱基础和液态气体贮槽基础的设计、建造实践表明,鉴于氧气特性和冷箱基础可能遭遇低温状况的特点,通常均采用具有防火、防冻的材料和构造,如采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工程材料和在冷箱基础中设置通风孔,以利于与周围环境通风换气;而液气体贮罐(槽)一般采用高架式基础,考虑到该基础顶部可能遭遇低温状况的要求,一般采用泡沫玻璃隔热层,其厚度约1000㎜。为此作了本条的要求。

7.0.12氧气站内的氢气瓶间是用于贮存氩气等类气体净化加氢用氢气钢瓶,由于氢气瓶间为甲类生产危险等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要求作出的规定;氢气瓶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对氢气瓶间设计的有关规定,如防爆、通风、气体报警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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