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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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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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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10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的解释,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我省也陆续启动此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2007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97号)规定,暂时不要将气体充装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范畴。因此,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行政许可类别作进一步调整前,我省气体充装企业继续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要求,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管理。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气体充装企业,证件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不再延期,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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