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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气体经营店面设置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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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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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气体经营店面设置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厦安监综合〔2008〕163号
颁布单位】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 2008-11-11
时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危险化学品 依法 搬迁 通知
内容分类】 安全生产

各区安监局: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工业气体(除城镇燃气外)在各个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需求量快速增长。但经营企业规模小,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且多数经营场所建筑在早年建设过程中未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经消防审查、验收合格,存在有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现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等规定要求,面临原有取证店面不能换证,现有的大多数店面将被吊证、停业,新的店面无法申请的严峻局面。现行的监管规定与实际生产需求矛盾十分突出,导致无证违法开设店面的滋生和蔓延,如放任这种现象的发展,必然对我们规范多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再次回到从前混乱的局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鉴于我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建设尚在规划、选址中,一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为确保安全,方便生产,满足需求,规范我市工业气体经营市场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局办公会议审慎研究,决定组织部分专家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制定了《厦门市工业气体经营店面设置基本条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委托厦门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认为《规定》对解决当前工业气体经营安全许可管理面临难题,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可付诸实施。

  该《规定》今年8月报经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于2008年10月15日经市政府第四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会议同意印发试行,会议强调:各区在《规定》执行中要严格按规定要求从严掌握,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不发生事故。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厦门市工业气体经营店面设置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厦门市工业气体经营店面设置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工业气体(除城镇燃气外)在各个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需求量快速增长。但经营企业规模小,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且多数经营场所建筑在早年建设过程中未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经消防审查、验收合格,存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修改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条件要求,面临被吊证、停业的严峻局面。鉴于我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建设尚在规划、选址中,为确保安全,方便生产,满足需求,规范我市工业气体经营市场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经营店面:

  (一)建筑物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面积小于300 m2的独立建筑,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经营面积不应小于60 m2。

  (二)经营品种仅限于工业用气体;单个气瓶容积不应大于40升。经营店面内不得同时经营有毒性气体及其它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三)独立建筑经营店面:易燃气体的最大存放量(含空瓶,下同)不得超过50瓶,助燃及其它惰性气体的总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瓶。

  非独立建筑经营店面:易燃气体的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助燃及其它惰性气体的总存放量不得超过50瓶。

  (四)经营店面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降温条件;不得有地沟、暗道;机械排风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防火分隔:

  (一)经营店面应为单层建筑,易燃气体存放点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5米,与幼儿园、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距离不小于50米。

  (二)溶解乙炔等易燃气体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时,应用非燃烧体隔离出单独储存间,其中一面为固定墙壁;溶解乙炔气瓶储存量超过40瓶时,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相邻一侧应以防火墙隔开。

  (三)易燃气体经营单位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工业气体的储存间应采用非燃烧实体墙相隔。

  三、消防设施:

  (一)经营店面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配置有效的消防、应急安全设施。

  (二)经营店面应处于市政消防水栓150米保护范围内或有自备消防水源并有可供消防车到达的消防车道。

  (三)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同时电气设施应符合环境的安全要求。

  四、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特点,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除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外,同时应提交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编制的消防专篇,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核查确认,签署结论性意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六、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其行政辖区内的工业气体经营店面应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迁入专业市场经营。

  七、本规定由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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