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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液氧气化装置安全许可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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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1/4/26 1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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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0]20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液氧气化装置安全许可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液氧气化装置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黔安监管呈[2010]1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有关规定,医院作为事业法人单位,不是生产企业,对医院液氧气化装置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医院自建氧气站和外购液氧、气化器气化、病房使用(储存)等活动,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因此,医院应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液氧气化装置及氧化安全使用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章)   

                        OO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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