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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液氧气化装置安全许可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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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0]20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液氧气化装置安全许可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液氧气化装置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黔安监管呈[2010]1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有关规定,医院作为事业法人单位,不是生产企业,对医院液氧气化装置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医院自建氧气站和外购液氧、气化器气化、病房使用(储存)等活动,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因此,医院应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液氧气化装置及氧化安全使用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章)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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