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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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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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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规程
摘要电子工业部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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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气体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护职工的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生产供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小于150kg/cm2输送气体为氢、氮、氧、氩、空气、煤气的管道。不适用于蒸汽、水、液化石油气等其它类型管道。也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气体管道及其它工艺性需要的管道。

第三条  气体管道除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气体管道的设计

第四条  气体管道的材质、管径、壁厚选用必须符合输送介质压力要求。阀门、法兰等也应同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管道应采用直线布线,连接要平滑无突出部位,减少急转弯,避免T型联接。介质流速应满足不因高速可能导致事故的要求。

第五条  全厂性管线以集中架设为宜,其平面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消防及方便交通。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宜地沟敷设。其它性质的气体管道也应尽量不选用地沟敷设。当需要选用时,应布置在下水道之上,冻土层以下。

第六条  可燃、助燃、惰性、窒息性气体管线不得穿越易燃、易爆仓库、变配电站、电缆沟、烟道、通风道及地下室、浴池、卧室。也不宜穿越不使用该气体的建筑物、生活间、办公室。当必须穿越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  管线与建筑物、电力线、铁路、公路、道路、热力排水管道及管线相互之间的距离按其物理、化学性质分别应满足防火、防雷要求。当管线经过有腐蚀性介质存在的环境,要满足防腐要求。

第八条  当管线经过河流、涵洞,桥梁或在铁路、公路、道路之下穿过,在其两侧设置阀门并加设护套管,套管两端要密封。重要管线还应增设检漏管。管线穿过楼板墙或地沟,亦可有护套管和采用足够厚的耐火层与其隔离,管道与套管间用不燃材料填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第九条  含湿的气体管道应有一定坡度,其最低点应有泄水器。当架空敷设时,寒冷地区有防冻措施。

第十条  可燃气体管线在其末端,重要分支节点,最高点等应有放散管、取样管、吹扫管。在进入生产厂房总进口阀前应有取样管、吹扫管,并须引至室外。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吹扫管的位置、高度应能防止可能引起其它事故(如雷击、燃烧、窒息等),并有挡火设施。放散、吹扫、取样管应选用金属材料并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措施。

第十一条  管道间连接宜采用焊接等有效防止漏气的连接方法。在需拆、卸部位或与设备连接部位应选用法兰联接。

弯头应采用煨弯,不得选用折皱或焊接弯头。管线应考虑热补偿。

第十二条  可燃气体与氧气管道,均需可靠接地,且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重要地段的管线分支节点,应在需要人员检查、操作的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检修平台,防护拦杆,立梯。并涂有安全色标。

同一种气体管道,以不等的色环数标明高、中、低压管道。

第十四条  重要地段的管线分支节点,应增设附属管线及附件,以保证不间断供气和抢修。

第十五条  多种介质的管线进人生产厂房时,应设置专门的阀门控制间。阀门控制间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可燃气体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有阻火器,其前后应串两道阀门。

第十六条  管线应涂色标记,且指示气体流向。

表1                           气体管道色标表

管道名称

涂色标志

色环

净化压缩空气管

深蓝色

白色环

压缩空气管

深蓝色

 

净化氮气管

棕色

黄色环

煤气管

黄色

 

氢气管

粉红色

 

净化氢气

粉红色

白色环

氧气管

天蓝色

 

氮气管

棕色

 

氩气管

灰色

 

 

第三章    气体管道的安装与试验

第十七条  安装使用的管材应具有材质合格证明。存放期超过6个月的管材,应作外观、内径、外径、焊缝、壁厚检查。必要时应做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已使用过的旧管道在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要除锈、清洗,与氧气接触的管材、附件、阀门要脱脂。脱脂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脱脂后的管道两端应密封。严禁用氧气吹扫。

第十九条  各类阀门在安装之前,必须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焊接工作,必须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有证焊工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管线施工完毕,应按各自规范及设计要求,拟定具体的强度及气密性试验方案。强度试验: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可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应选用水为试验介质。气密性试验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高纯气体、氧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应选用不含油、水的空气或氮气。

第二十二条  试验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气体管道试验压力

管道名称

最高工作压力P

强度试验压力

气密性试验压力

氢气

P≤1kg/cm2

3kg/cm2

3kg/cm2

氧、氮气

1kg/cm2<P≤30kg/cm2

1.5P

P

P>30kg/cm2

1.25P

P

空气

同氧气管道

同氧气管道

同氧气管道

氩气

同氧气管道

同氧气管道

同氧气管道

第二十三条  管道试验前不得进行油漆和保温工作。并应将不能作试验的设备隔绝。对架空管道进行必要的支撑和加固。

第二十四条  当用水为试验介质时,水温≮5℃,升压要缓慢,要防止结露。当达到试验压力后观察10分钟,压力无下降,外观检查无破裂,无变形,无渗水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当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作气密试验。气密性试验待内充气到试验压力后,管内温度降至周围大气温度后观测24小时。当室内管道每小时漏气率:氮、空气<2%,煤气<1%,氩、氧气<0.5%;室外管道每小时漏气率<2%时,即为气密性试验合格。

漏气率计算公式:

A=0.24{1-[(273+t1)P1]/[(273+t2)P2]}

P1——管道试验开始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P2——管道试验终了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t1——管道试验开始时管道内气体平均温度℃;

t2——管道试验终了时管道内气体均温度℃;

压力、温度的测点应选择在能代表系统状况的位置,且测点n>2。

第二十六条  气密性试验合格的管线应在运行之前进行吹扫,开始吹扫应缓慢进行。以免发生撞出、摩擦发热、急剧氧化等,以后可逐步加大到工作压力吹扫。

第二十七条  一般气体管道,可用空气、氮气吹扫。待吹至无灰份、水份、油份为止。高纯气体应用不含水的干燥氮气、空气吹扫。吹扫用的各种气体应引到室外放空。

当选用输送介质为吹扫气体时,气体是可燃的,其排放口,应远离火源、并顺风向划定封锁区,区内严禁火种及其它燃物。

第二十八条  管线检漏,可用肥皂水涂抹检查,或用专用检漏仪器检查。严禁使用明光检漏。

第二十九条  吹扫后的管线,用输送介质进行置换,并须作管内气体成份分析,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四章    气体管道的管理和检修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气体管道及设施由其动力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贯彻运行、巡视、维修、验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入运行的气体管道,应定期检查、检验、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管道进行维修时,应将检修部位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断开。动火部位的设备或管道要敞口、泄压。当需进入管道内部检修时,应同时做含氧量及气体成份分析,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停气检修时,检修方案(含毒害危险,防范方法,责任人等内容)必须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不允许带压、带气维修氧气管道。维修人员及其使用的服装、工机具严禁沾有油污。

第三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气体,氧气管道(包含与其相连的设备,使用此类气体设备的工作间)进行修理、动火,必须办理维修作业票或动火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在有人监护下进行检修、动火。

第三十六条  应根据检修、动火作业危险程度,将检修、动火作业分成若干类,明确各级人员对各类动火、检修作业批审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检修作业票应包括修理项目,修理时间,主要危险及对策方案,修理项目责任人、操作人,防护措施和监护人、批准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动火证应包括: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原因、动火方式、动火责任人、操作人、现场防护措施、监护人、各级审批人、批准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检修地下敷设的管道时,应参照执行“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Gjj6—85)有关规定,并重点采取防窒息、防中毒、防燃烧、防爆炸措施。

第四十条  易燃气体管道或氧气管道(含使用该介质的设备)动火,必须先行吹扫。并在检修、动火前30分钟内进行成份分析。经连续三次分析其含量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时,方可检修动火。检修、动火时应随时检漏。

第四十一条  管道、阀门、水封等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火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室内排放可燃气体,惰性及窒息性气体。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散管进行。

第四十三条  当空内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当系可燃性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时,不得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一切操作。

第四十四条  当采用电焊方式动火时,应将焊接部位与未停气部分断开,并可采用气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不得将可燃、助燃气体金属管道作为交流电气设备的防护接零(地)的干线。

第四十六条  动火所使用的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易燃作业区内检修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使用的工具、机具等要有防火花及有热量隔绝措施。不得将火种,高温带人(传人)禁火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电子工业部。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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